朱熹“遏人欲而存天理”新解

30.10.2014  13:03

  宋志坚

  与“存天理,灭人欲”相比,在朱熹言语中,知道“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人要少得多,但这确系朱熹所说,出于《孟子集注》。

  孟子劝齐宣王实行王政,齐宣王说:“寡人有疾,寡人好货。”孟子对曰:“王如好货,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他说的“同之”,并非“共产”之谓,乃是使“居者有积仓,行者有裹粮”;齐宣王说:“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孟子对曰:“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他说的“共之”,并非“共妻”之谓,乃是使“内无怨女,外无旷夫”。朱熹的“遏人欲而存天理”,就在注释这番对话时说的。

  朱熹的“遏人欲而存天理”,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其一,“天理”与“人欲”并非截然对立。“好勇、好货、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无者”,这便是“天理”与“人欲”相通之处;其二,“人欲”有“循理而公于天下”和“纵欲而私于一己”之别。能“循理而公于天下者”,即能“与百姓共之”的,则是符合天理的人欲;“纵欲而私于一己者”,把自己的“好勇、好货、好色”建立于损人基础上,则是违逆天理的人欲,为天下人所不容;其三,“遏人欲”与“灭人欲”大有区别,“人欲”需要节制,顺理成章,不然就有“纵欲”之忧;“人欲”当“”,乃是“禁欲”主义,则很难使人接受。其四,孟子希望齐宣王与民利害相通,忧乐与共。朱熹赞赏孟子的言说,其所谓“遏人欲而存天理”,首先是对于君主的要求。凡此种种,都与“存天理,灭人欲”大有差别,也都比“存天理,灭人欲”通情达理。

  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或许过于极端,于是就有人对“天理”与“人欲”作出种种诠释。例如,说“天理”就是孟子说的“性善”,“人欲”就是荀子说的“性恶”,然而,荀子说的“性恶”即“好利”“好色”“好妒”,与朱熹说的“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无”的“好勇、好货、好色”似乎没有多大出入。也有人说,“人欲”并非人的“正当之欲”,而是人性中的“贪婪、自私、虚伪”,免不了还有动物性甚至“兽性”,那么,说成是“灭兽欲”岂不更为确切?“人欲”,应包括“正当人欲”与“非正当人欲”,饮食男女、衣食住行之类,都是人的正当之欲,每个人都有满足这种正当之欲的权力,当为“天理”。笼统地说“存天理,灭人欲”,怎能不使人视之为“禁欲主义”,并怀疑这种“天理”的实际内涵到底是什么。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确有“误说”之弊,实在不应责怪别人“误解”或“误读”。

  “存天理,灭人欲”出自《朱子语类》:“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朱熹是以此六字来归纳儒家经典以至“圣贤千言万语”的。《朱子语类》系朱熹与其弟子问答的语录汇编,于宋度宗咸淳六年(1270年)刊行,此时朱熹已去世七十年。尽管其可靠性不及《孟子集注》,但我仍以为,此言未必就是后人杜撰。在《四书集注》中未必能找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六个字来,却也隐约可见其影。

  在《论语集注》中,朱熹说:“颜渊闻夫子之言,则于天理人欲之际,已判然矣”。此“夫子之言”,即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朱熹说:“非礼者,己之私也。勿者,禁止之辞。是人心之所以为主,而胜私复礼之机也。”此处的“天理”似已不是能“与百姓共之”的“好勇”“好货”“好色”,而是君臣的名分,儒家的纲纪,即不少论者所谓的“社会伦理”。此处作为“禁止之辞”的“”,也离“灭人欲”之“”靠近了一步。

  在《论语集注》中,朱熹还有一句话说:“夫人欲尽处,天理流行”。此言已将“人欲”与“天理”对立起来,“天理”之“流行”以“人欲”之“”为前提,则与“存天理,灭人欲”没有多大区别了。

  以上所说,当然只是推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权势者而言,“存天理,灭人欲”比“遏人欲而存天理”更合口味。因此,在朱熹及其朱子理学如日中天之后,“存天理,灭人欲”被无限放大,并演变为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而“遏人欲而存天理”则逐步隐退,以至将“遏人欲”与“灭人欲”混为一谈。“理学杀人”,被无限放大了的“存天理,灭人欲”功不可没。一定程度上,也将朱熹及其朱子理学陷于尴尬与绝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