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出台 占本单位工资总额8%

15.01.2016  16:30

  1月14日,记者获悉,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出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其中非财政全额公款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按月缴纳。据悉,该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职业年金?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需费用如何缴纳?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其中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按月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也适时调整。

   职业年金基金组成

  1.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转移 工作变动个人账户基金可转移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工作人员单位变动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 依法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本人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职业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管理 职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原则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委托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记者章娜 实习生刘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