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宗局完善机关财务制度 规范机关财务管理

22.05.2015  13:25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江西省民宗局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其各项有关规定,完善机关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规范财务手续,明确职责,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不断推进。

  一、明确财务管理要求

  出台《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局务会批准后实施。财务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做到合理安排。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按季编制预算经费运行情况报告,分送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反映预算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对归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参与各处室涉及经费开支的各项活动,提出经费预算,进行经费结算。主动接受局机关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二、规范财务审批权限及程序

  日常开支的办公经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以下同)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下以及超10000元的日常固定开支(如水、电、油、物管、差旅费等)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经费由局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局会议逐级审核、审批。专项业务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经费按程序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三、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程序

  发票和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以及审批人的签名方可报销,用公务卡结算的需附上公务卡支付凭证。因公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按照赣财行[2014]第14号文《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省内出差需分管领导批准,到省外出差需主要领导批准。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按照赣财行[2014]10号文《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按照赣财行[2014]1号文《江西省省直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处室负责的专项工作产生的费用,应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结清。外出参加会议或学习班,报销时需附原始批件。

  四、强化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理顺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固定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管理、建帐、核销。固定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处置,其他处室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明确财务管理职责

  (一)  明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职责。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监督管理。督促财务人员按时做好支出报表,并向局领导报告。对局里的大型活动开支,会同财务人员做好监管、审核、结算,定期检查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为局领导当好当家理财参谋、助手。

  (二)明确财务人员职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填制报表。并每季向局领导报告经费开支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经费开支项目,不予报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工作,须向局领导报告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公务卡结算。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保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监交。

  (供稿: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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