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提出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25.03.2016  10:50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如何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管理体制和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机制以及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作为我国第一个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综合性文件,《意见》在“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方面设专章明确要求,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据悉,《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了部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并抽调人员参与《意见》起草,为文件的出台提供了支撑。在具体措施上,《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等。对此,有关专家表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制度保障。发现人才、造就人才,最根本的是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意见》就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尊重人才创新创造价值的鲜明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广阔舞台。

  坚持问题导向 直击难点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相关内容,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在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与人才创造潜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仍面临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保护力度不能满足创新发展的需要等问题。以《意见》提及的职务发明制度为例,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明本身的复杂程度增加,这使研发人员独自进行发明创造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而职务发明所占比例则逐年增长。但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总体来看,一是现有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为此,亟需进一步细化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创新成果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营造创新人才安于创新、乐于创新的环境。

  “在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含金量高的重点改革举措,直击制约人才发展的‘难点’,打通束缚创新的‘堵点’。”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说,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依然存在,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创新人才饱受损失;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引进和使用中的鉴定机制尚待完善,为人才“引进来”保驾护航;融资难、融资贵让不少缺乏抵押资产的初创期企业遭遇发展瓶颈,亟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创业创新纾解困局。《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向创新成果转化领域突出问题开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让创新人才更好地分享成果收益。

  加强保护运用 决胜未来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高端人才日益成为这场全球科技竞赛的决胜点。谁能抢得先机、赢得比赛,关键要看谁能培养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千人计划”专家彭泽忠表示,建设人才强国,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他看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保护整个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人才的创新成果就得到保护,创业欲望得到诱发,创造愿望就得到尊重。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我国必将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对于顺利实现新旧动能迭代更替至关重要。”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执行院长肖冬梅表示,创新型人才培养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要素。面对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应加强人才的创新培养与全面发展,打造一支更具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此,必须着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给创新人才加油鼓劲,提高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更好落实。(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