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用机场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航班延误不提供服务将受罚

13.02.2014  12:31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徐娆报道:12日,记者获悉,我省首部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政府规章《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机场义务

   1 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答复。难以及时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

   3 因延误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机场等情况的,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通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航班大面积延误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妥善处置,并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处罚规定

  ·违反《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规定,有破坏机场区域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机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区域有违反城乡规划、工商行政、建筑、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环境保护和道路管理规定行为的,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予以制止,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将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编辑: 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