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杂货店抢劫杀人案嫌犯一审判死刑 终审改无罪
8月1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抢劫杀人案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14年前的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两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5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而嫌疑人陈传钧最终被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对话
带着被告人陈传钧为什么从死罪改判无罪等问题,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办人石春燕和该庭庭长郑岳龙。
为何一审判死?当初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南方日报:一审法院当初为什么会判处被告人死刑?
石春燕: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首先,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正是综合了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其次,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
第三,陈传钧本人做过6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方某盼)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第四,无罪辩解不合常理。
为何改判无罪?证据不能作出唯一认定
南方日报:既然有这么多证据指向被告人,为什么省高院现在要改判他无罪呢?
石春燕:简单地说,就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具体来说有四方面。
一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二是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即被害人仅能证明陈传钧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被告人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三是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而非目击陈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证人方文盼证明,其听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当时的这一说法。但是,陈传钧是福建人,户籍间存在重大矛盾。方文盼于案发当年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传钧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某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其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米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米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米。可见,证人证言在被告人归案后发生向被告人供述内容及其个体特征靠近的改变,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四是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
据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考虑各方影响?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
南方日报:法院有无考虑过本案“生死逆转”后社会各方面的反应?
郑岳龙:充分考虑过,这正是我要说的。法院既有惩罚犯罪的职能,又有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责任。就本案来讲,用了近5年时间,经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漫长过程,可见我们对该案多么慎重、认真、仔细,为查清事实,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
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公诉方态度肯定的有罪指控与辩护方旗帜鲜明的无罪辩护,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护与二审有错必纠的程序使命,二审法院及审理该案的法官确实经历了一次严峻考验和艰难选择。最后,我们认定,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