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支付16万彩礼后女方家悔婚 杀害未婚妻兄妹

09.09.2014  12:27

  父亲借16.5万元支付彩礼,女方家人收钱后却反对婚事,李洪伟在争执中掐死未婚妻,而后又锤死了“大舅哥”。记者昨天获悉,李洪伟已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案情

  不满女方家悔婚杀人

  现年31岁的李洪伟是内蒙古人,曾在北京的地铁站看自行车。市二中院判决查明,2010年1月12日晚,李洪伟在海淀区的暂住地内,因感情问题与22岁的同居女友海某发生争执,后猛掐海某颈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房间外的水表井内。李洪伟将海某杀害后,因认为海某27岁的哥哥阻挠其与海某的婚事,遂于次日凌晨,到对方在丰台区的暂住地,趁对方睡觉之机,手持铁锤猛砸其头面部数下,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李洪伟拿走海某兄妹的两部手机,并驾驶海某的长安牌轿车逃回到内蒙古老家,后于2010年1月15日中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受审时,李洪伟认罪。他说,其和海某于2008年12月通过老乡介绍认识,2009年7月开始同居。双方于2009年12月21日在北京一家饭店摆了五桌酒席,双方家长都到场,李家给了女方家彩礼16.5万元,海某用其中一部分钱买了辆车。二人原计划在2009年12月31日回李的内蒙古老家办婚礼,然后领结婚证。不料,北京的酒席办完没几天,海某的母亲和哥哥就反悔了。

  男方借16万付彩礼

  “她母亲说要等我事业有成才同意结婚,她哥则说,要是偷着回内蒙古,回来要再拿6万。”李洪伟说,之前的16.5万元都是其父亲借的,家里已拿不出钱。此外,他父母本来在老家订好了酒席,因他和海某不能回去,酒席只能退掉,“我父母因为这事在村里都抬不起头”。

  据李洪伟供述,事发当晚,他让海某跟他回家,海某称自己说不通母亲,还要死要活。他上前去拦,海某骂了他几句,还拿出菜刀。“我急了,就掐她脖子。”两三分钟后,他发现海某不动了。“我当时很后悔,趴在她身上哭。

  过了一会儿,他将海某的尸体丢弃。“我想了前因后果,感觉都是结婚受阻造成的”,便连夜赶到丰台,打死了海某的哥哥。

  李洪伟说,他之所以回内蒙古,是想先回家看看父母。他告诉父亲自己杀人后,其父亲劝他投案,他就去了派出所。

  海某母亲证实,她确实收过李洪伟父亲给的16万元,其中6万多元给海某买了车。她之所以反对女儿婚事,主要是对李洪伟不了解,不想让女儿嫁到内蒙古。

  □判决

  先判死刑后判死缓

  2010年9月14日,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李洪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万余元。李上诉后,市高院于次年2月15日裁定维持原判,并将该案刑事部分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北京市高院的终审裁定,发回北京市高院重新审判。2013年5月30日,市高院以原判认定李洪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市二中院重新审判。

  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第二次判决。法院认为,李洪伟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李洪伟在故意杀人后又掠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并罚。

  鉴于李系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及本案具体情节,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洪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因李洪伟所犯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律师说法

  男方可起诉要回彩礼

  对于此案提到的16万余元彩礼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党伟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彩礼后,如遇女方反悔,可以通过起诉将彩礼要回。

  张党伟认为,广大父母应当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首先,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不应以金钱为基础。另外,张党伟认为,即便数额较大的彩礼给男方家庭经济上造成很大负担,女方家人态度让人无法接受,此案被告人也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婚恋纠纷,而不应一时激愤去剥夺他人生命。张党伟认为,此案事出有因,因婚恋矛盾引发,因此判处被告人死缓是恰当的。

  ■名词解释

  限制减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20年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