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长江、鄱阳湖)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1、41条;
5、《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6、《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长江采砂:
1、符合采砂规划;
2、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工程性采砂应有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二)内河及鄱阳湖: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程序:
1、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由省水利厅初审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长江干流其它河段经沿江县、市水利(水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3、鄱阳湖采砂由所在县、市水利(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采砂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船舶证书(或作业预选证)复印件(3份);
4、工程性采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5、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6、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长江采砂许可30天,内河及鄱阳湖采砂许可20天;
2、承诺时限:长江采砂许可20天,内河及鄱阳湖采砂许可14天。
七、受理地点: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政策法规处:刘祖红、汪凤琴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8825733(服务),88825720(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按《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