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小村官“抹大酱”频揩国家油的警思

02.12.2013  12:45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频现,村官经手资金日益增多,为一些贪腐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村官儿为了获利要么拿平头百姓开刀,索拿卡要,要么贪得无厌将黑手伸向了集体土地。(2013年12月1日《法制日报》)

  记得前几年有两部电影曾轰动一时,一部是《秋菊打官司》,另一部是《被告山杠爷》。影片描写的农村基层干部,由于平时不学法、对法律知识不懂装懂,凭着自己的“无法有为,照样干事”的满腔热忱,用自以为是所谓“家规”、“村规”来规矩、判断、处理村务,以至闹出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好心办坏事、好心办违法事”的“故事”。引出秋菊忍无可忍,与“村官”对簿公堂的官司;惹出了山杠爷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当被告。“老古董”在官司面前,想不通也得想得通:谁让你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

  笔者认为,这两部电影给我们留下这样的启示:村官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代言人,其职责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种方针政策,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领当地群众发家致富,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这意味着要当好村官,必须要先学法、懂法,只有懂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的法治化建设。

  特别是众所周知,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行使权力,掌权为公、用权为民,则群众喜、个人荣,事业兴;错误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掌权为己、用权于私,则群众怨、声名败、事业损,甚至被权力这把“”所伤、被“”所斩。这对于村官来说,也没有什么例外。

  以报道为证。在辽宁省瓦房店市,一些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涉农专项资金和落实惠农补贴过程中,侵吞国家和群众公共财物为主的侵财类犯罪时有发生。同时,以书记、主任为主体,串案窝案频发。2011年,检察机关在查办闫店乡倪洼村村主任曲某贪污案件时,一举挖出同案村民11人,涉案金额40余万元。这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吸引眼球的是,基于农村人为人“实诚”的秉性,村干部作案的手段也很简单、直接。大都利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管钱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冒领,骗取补偿款等手段。如在2010年检察机关查处的闫店乡杨店村原村主任杨某某案件中,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高铁征用的土地上直接虚报果树160余棵,冒领动迁补偿款24万余元。

  由此观之,正像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洪所分析的,村干部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干部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客观原因。而法制观念差,是村干部犯罪的首要原因。监管不到位也是村干部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正因如此,笔者感到,小村官“抹大酱”频揩国家油,值得我们警惕、警思。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今天,我们既要把村官廉洁教育工作列入党政干部教育体系之内,形成经常性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为村官洗好脑、洗好手、洗好脚,又要始终形成对村官腐败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处理的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法办。特别是要擦亮“监督的眼睛”,让村官在阳光下没有一点贪腐的机会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