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村民抢鱼呼唤破解“法不责众”困局
11月7日晚,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辛辛苦苦在长泰坂里乡丹岩村黄西坑书库,养了2年多的鱼,遭当地百来位村民哄抢。尽管派出所出警,但村民不理会,据初步估计,此次一万多斤鱼被抢,损失达20多万元。(据11月10日《海峡都市报》)
近年来,村民哄抢案件屡屡见诸报端,近两天,就发生了浙江杭景高速村民哄抢侧翻货车上的橘子和江苏淮安村民哄抢货车上鞋子的恶劣事件。而发生在福建的这起百余村民哄抢一万多斤鱼,涉案金额高达20多万。被抢数额如此巨大,已然涉及刑事犯罪,但最后是不是又要“法不责众”呢?
类似的哄抢案件往往因为涉案人员众多,最后不了了之,被抢之人也只好自认倒霉。上述杭景高速哄抢橘子事件,虽然有民警到场,但最后结果只能是货主在一旁无可奈何地哭泣;同样的情况发生在福建抢鱼事件里,虽然派出所来了三个民警,但村民全然不把他们当一回事,哄抢继续。
发生类似案件,很多人要用“法不责众”来为哄抢者开脱。从法理上讲,现代法制社会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要处理确实也存在着困难,比如难以掌握全部嫌疑人,总数巨大但个人涉案金额少,以及自发性等。如哄抢橘子,来的是一村的人,到底谁来了谁没来,要排查确实比较困难。
但是困难并不代表就没发查,同样,哄抢案件也并非真的“法不责众”。说到底,哄抢时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还得法律解决,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执法问题。可以看到,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都第一时间选择报案,但是现场的民警却几乎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哄抢财物,不管罪名是抢夺还是抢劫,都是刑事犯罪,面对刑事犯罪,民警不应该只是劝阻甚至观望;
其次是嫌疑人的确定问题。警方如果一时人手不够,一方面可以用出警记录仪拍下现场,另一方面则可现场逮捕,抓住带头人,没有带头人的,则以群体犯罪论处。说到底,不是能不能抓得到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抓的问题。
再次是定罪问题。笔者咨询法律专家和律师,处理类似案件,被哄抢财物总金额较少,如只有数千元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特别巨大,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则可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论处。对于群体犯罪,抢夺群体则以共同犯罪来定罪和定刑。
要破解“法不责众”困局,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就必须厘清群体哄抢的法律责任。当然,除了法律的手段,也可以从道德方面进行约束。哄抢属于不当得利,中国自古有“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之说,又有“子所不欲,勿施于人”之训,对全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教育,或可从另一方面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