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贫困村用征地款请党员旅游值得反思

28.11.2013  12:18

  据《南方农村报》报道,作为一个省级贫困村,广东韶关市岩头村集体全年的收入尚不足1万元。然而,该村村干部今年却用征地款组织党员及村干部的家属30多人次,分别到天津、北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旅游。村支书表示,旅游活动请示过上级,共花费公款八九万元。(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一个集体全年收入不足1万元的贫困村,竟花费公款八九万元组织党员及村干部家属国内外旅游,并且这些费用均来自该村的征地补偿款。该村支书不仅没有意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而且还信誓旦旦地称其旅游活动请示过上级。笔者不得不问,公款旅游是否违反中央有关规定?村支书家属参加活动是否涉嫌以权谋私?征地补偿款到底是谁拥有,其款项的支配权在哪里?

  公款旅游应该反思。中央历来严禁公款旅游,特别是\"八项规定\"的出台,对禁止公款旅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相继通报了一批典型违反规定的行为,其责任人均受到了党纪、政纪的查处。而该村支部却将\"八项规定\"形同虚无,仍然自行其是,顶风违纪,接连组织公款旅游。难道这些通报对该村委会没有一点威慑作用?试想,小小村委会如此作态,又如何确保政令畅通?

  以权谋私应该反思。公款旅游还美其名曰支部组织党员活动,既然是党员活动为何会出现村支书和村委会干部的家属。明眼人都知道,这分明就是借着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得利益,为自己家属争得好处。群众对这种耍弄特权,公权私用的做法已是深恶痛绝,给干群关系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其家属旅游到底是谁出钱一查便知,无须多费口舌。

  挪用征地款应该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除青苗补偿费60万元应归实际耕种者所有,安置补偿费以购买社保或其它方式按人支付外,土地补偿费则应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这笔钱的分配办法,任何个人均无权动用其金额。土地法还明确了\"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作为该村委会将9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办公费用,难道不是对征地费的随意挪用?至于该村干部出国旅游等不合理的开支是否在这90万元之中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笔者认为,该事件体现出来的明显是顶风违纪,与民争利,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相关部门不仅要查清除该村委会的违规行为,更要查清楚到底是谁同意了公款旅游活动的请示。作为村委会是最基层的组织,本应处处维护村民权益。正如习总书记所讲\"莫以百姓可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