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11条措施力促房地产去库存

22.06.2016  17:36

  

  近年来,很多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当“买房置业”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时尚”,房地产市场随之持续升温,于是,城市里到处是高楼林立;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一度火爆,房子销售似乎有点难,售楼广告满天飞,售楼电话、短信无约而至。化解房地产库存自然随之而来。

  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共11条措施力促去库存。

  鼓励农村转移人口进城买房

  《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创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支持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购房意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

  落实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

  为去库存,政府将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以减少居民购房负担。《意见》规定,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同时,规定农民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提倡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我省还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今年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作为考核各市的一项重要指标。库存压力大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

  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

  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

  《意见》还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鼓励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适时降价

   新建的房子不好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该如何应对眼前“危机”。《意见》同样给支了招。

  我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联合、优化重组等方式,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各主管部门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于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项目用的开发建设。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为电商用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酒店等其他用房。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顺应市场,适当降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应给予奖励,同时协调相关融资和金融机构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我省将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

摘自 《山西经济日报》 2016.06.15 记者 张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