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松脂采集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10.03.2015  1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脂采集培训合格证的管理,规范松脂采集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松林资源,促进松香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松脂采集管理和采脂作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领取松脂采集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者,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凡未经过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采脂管理和采脂作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森工局主管全省松脂采集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行政区范围内松脂采集管理(工人)人员的培训、发证和持证上岗管理等有关工作。

省松香协会负责承办本协会内会员单位采脂工人的培训和发证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管理

第五条   松脂采集管理(工人)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单位应聘请具有松脂采集管理培训合格证的教师授课,授课和考试内容以《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主。

第六条   培训单位在培训前需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师资安排等内容,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产业管理部门或省松香协会,经设区市林业产业管理部门或省松香协会初审后,行文报省森工局审批,经省森工局批复后,方能开班。

第七条   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上林业产业管理部门和省松香协会应加强对培训班的监督检查。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小结及发证名单盖章后报送省森工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领取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松脂采集管理(工人)的培训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章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采脂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由省森工局统一印制、管理和验印,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和省松香协会负责颁发。

第十条   申请办理采脂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应由申请者或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复审,省松香协会会员单位将材料报送省松香协会审查。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和省松香协会将报审的材料汇总、分类,形成《江西省松脂采集管理(工人)培训名单》后行文报省森工局,经省森工局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十一条   培训合格证编号由各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或省松香协会按照“赣+培训单位所在的设区市(省松香协会)简称+发证年份+发证顺序码”进行编制,发证顺序码从0001往后顺延。

第十二条   采脂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采取年检制,各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和省松香协会在每年6月1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采脂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上交省森工局年检。未按期年检的证书停止使用,省森工局将注销其资格证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培训合格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遗失培训合格证书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核无误,报请各设区市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和省松香协会核实后由省森工局补发。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和省松香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江西省松脂采集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的核发和管理,并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各级办证人员应按照《采脂管理(工人)培训合格证》上规定的栏目,规范填写各项内容,对于因填写错误造成损毁的,应将原件收回上交,方能换领新证。

第五章持证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松脂采集管理(工人)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松脂采集管理(工人)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未改变从事岗位性质的,其培训合格证继续有效。离开岗位两年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再次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培训合格证者,以及使用无培训合格证人员从事采脂管理和采脂作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