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

31.12.2014  12:10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检疫、除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突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原则,彰显“十大亮点”:一是规定县级以人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有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防治,保障各方经费支持。二是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制度,确保除治的效果。三是规定了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货不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运递。四是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要进行处罚。五是规定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六是规定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七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建立有奖报告制度。八是规定气象,广播、电视、报刊等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气象监测服务或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九是处罚下限提高至200元以上,加大违法成本,提高威慑力;十是倡导和支持推行社会化防治、检疫追溯和森林灾害保险制度。

条例》的出台,对切实做好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促进森林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意义重大。目前,《条例》单行本已印制1万余册分发各地,有关宣传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