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标准厂房补助100元/平方米 企业自建自用不予奖补

09.07.2015  14:16

对象:2015年7月1日起新建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非企业自建自用厂房

  我省印发《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加快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办法》明确,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奖补

  据悉,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从2015年7月1日起新建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筹建工业园)、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省级工业产业基地和以电子商务、综合物流、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开发业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奖补。

  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办法》明确,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市、县财政配套补助。其中,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县级财政各按每平方米25元配套补助;国家级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财政按每平方米50元配套补助。据介绍,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于2015年8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申报一次,各市、县(区)请按期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据了解,市、县(区)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备案。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竣工面积、厂房使用率和企业入驻、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存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方式,扣回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上级专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相关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