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校车不达标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08.07.2014  09:26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日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标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校车不达标禁载小学生和幼儿

    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均可向当地的教育、公安、交管部门投诉举报。

     已达报废标准的校车强制报废

    《通知》指出,2014年7月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及驾驶人进行逐一排摸、登记。要彻底排查清理校车数量及接送小学生、幼儿校车是否属于专用校车等情况。完善校车及驾驶人基础台账,详细掌握辖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行驶路线等动态基础信息。

    各地交管部门对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要求车辆所有人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严查校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据悉,今年9月,各地交警部门将联合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是否达到专用校车标准。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为农村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

    《通知》指出,各地教育部门要合理恢复必要的教学点,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积极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建设使用好农村学校附属或增设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解决好禁止非专用校车使用后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问题。鼓励各地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来源:天圆网 记者 周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