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桂全:邻里惨剧,调解机制莫流于形式

16.01.2014  12:28

  河北省隆尧县警方1月14日通报,12日16时,隆尧县东良乡周村两邻里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武某虎用铁棒将邻居张某彬、其妻陈某、其长子张某涛、其次子张某龙4人打死。武某虎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大河网》1月15日)

  4条活生生的生命瞬间消逝,实在令人痛惜,生命至高无上,世间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的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样的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上述案例中两邻里争斗并非突然发生,他们之间的矛盾始于2009年,矛盾由来已久,如果在他们发生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有人调解,如果有人关心帮助他们,为他们化解矛盾,那么,一家四口遭灭门的惨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是非常遗憾,在双方发生矛盾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没有人给予劝导和调解,,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如果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4人死亡,就是较大安全事故了,那是不得了的事情,不知要引起多少机关、多少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可邻里之间矛盾引发的死亡4人的惨剧,却没引起人们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像上述案例,并非个别,而是时有发生,2013年6月29日,河北泊头市区泊彩濠庭小区内发生一起灭门惨案,54岁的昝某及其妻子、儿媳以及年仅7岁的小孙子被人杀死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案发现场自杀身亡。警方初步认定,此案缘起赵、昝两家家庭矛盾。类似的恶性事件不胜举枚。

  娄娄发生的基层民众因矛盾纠纷激化,得不到有效的调解而发生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惨剧告诉我们,基层调解机制存在着严重缺失现象,应该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其实,国家非常重调解工作。国务院于1989年5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8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人民调解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详细规定了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详细规定了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具体内容。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化解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做得还很不够。调解工作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据以往的调查报告显示,大部分人不知道或是不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这说明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有的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都没有建立,有的虽然建立了也只是流于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和谐家庭、和谐邻里、和谐小区、和谐单位、和谐社会中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基层民众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需要有有经验的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去做工作,不能让矛盾激化。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切实把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就一定能够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