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身负责制后法院“一二把手”亲审成常态
今年2月10日,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身穿法袍出现在审判长席上,担任主审法官 摄影/本报记者 汪震龙
漫画/陈彬
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开始担任主审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业内人士认为,院长审案是一种常态,也是法官职能的一种回归,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司法改革中被突出强调,今后法院院长审案将慢慢变成一种“新常态”。
案例
企业告政府 四中院院长亲主审
今年2月10日,北京一家工程公司起诉密云县政府的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身穿法袍出现在了审判长席上,担任主审法官。看到此景,旁听席上不少人小声议论起来:“以前还没见过多少法院院长亲自审案子的。”
当天上午9点,吴在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在开庭期间,吴在存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陈述事实观点和法律意见,适时询问双方的观点,整个庭审节奏非常紧凑、条理清晰。约一个半小时后,原告突然宣布申请撤诉,因原告未提交书面材料,审判长吴在存再度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而这也并不是吴在存第一次以院长的身份亲自担任审判长,早在2007年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审理时,时任北京一中院副院长的吴在存便曾经担任该案审判长。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法院系统院长审案,之前便已经出现过,比如2005年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的主审法官便是原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子荣。
现象
院长审案走向常态化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开始担任案件的审判长,亲自审案。
比如,今年6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杀妻案;今年5月21日,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院院长牛文平担任审判长;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审理的多起案件中,该院院长宿迟多次担任审判长。他曾经透露,一个星期的时间他曾经开过16个案件的庭。
除了中级法院院长,近两年来,多位大法官也开始亲自审理案件。比如今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开庭审理洛宁县农民李三元故意杀人一案。这是他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7年以来首次亲自主审案件;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曾担任“泰州天价环境污染赔偿案”的审判长,该案一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
北青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此前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情况虽然存在,却并不多见。根据媒体2013年的一份统计,主要由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及各地方高院院长等组成的大法官群体,在过去的19年里,仅有5位二级大法官审理过案件。
但这种状况在近两年有了明显变化,仅大法官层面,就先后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等至少3名二级大法官出现在法庭上审案。
解析
院长审案是法官职能的回归
对于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认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院长审案是一种常态,也是法官职能的一种回归。
据了解,根据《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是其首要职责。但过去,优秀法官走上领导岗位后,因行政事务缠身,一般不再亲自办案,多数通过听取汇报、审批法律文书等方式来实现审判职能。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为了督促各级法院相关领导审理案件,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便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意见》中还对院长办案的数量标准提出要求,并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梅表示,最高法当时出台这个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一些院长、副院长行政事务太多,如果长时间不参与案件审理,业务方面可能会出现生疏的情况,因此才要求院长、副院长们要亲自参与庭审,但这个规定当时并没有强制性。
此前,一些院长为了完成最高法的要求,经常会挑选一些影响力和难度都比较大的案件或者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其他案件有时间才去参与。“但院长们一般行政事务确实非常多,他们更多的是去参与审委会讨论而不是亲自审案子。”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不少省份都出台了院长审案的相关文件,对院长审案进行了规定。比如,自2014年年初,广东省高院就向广东各级法院下发《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后,要求更多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出庭审案。而在今年的北京两会上,北京法院工作报告曾明确提出,减少院长、庭长对案件的行政化审批,推行院长、庭长办案,建立主审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机制。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已经实现常态化,一位院长、两位副院长每月固定一周时间审案,推掉所有会议、活动等,将开庭作为首要任务,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固定好开庭周后,“值周”院长将进行集中开庭,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的事务则由其他院领导代替。非开庭周期间,院长则根据各自承办案件的情况随时安排开庭,保障最低限度的办案时间。开庭周安排会先公示,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保证院长在这一周专心行使审判权。截至目前,3位院长约开庭70多起案件,审结大约20多起案件。
“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司法改革中被突出强调,法院院长亲自审案或许会变得越来越多,这也将慢慢成为一种常态。”易胜华律师表示。
张兴梅律师则认为,以后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是去行政化,法院院长也会更多地去亲自参与庭审。
关注
院长审案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
在北京四中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视角下行政争议的多元实质性解决”研讨会上,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而执法办案的呈现方式就是依法作出裁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解决的就是之前可能存在的审与判脱节问题,法院院长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原来都在法庭上办理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但过去却脱离一线,下一步无论是审判改革,还是司法资源的配置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把最精英的法官、审判能力最强的法官放在审判一线,要法院的院长、庭长在法庭上主持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回归审判岗位是职责、职能回归的需要,院长、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基本的职能就是审案子,这也是司法改革本身的重要举措,凸显了法官的主体地位。”
他认为在司法审判中,亲历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亲自参加案件的直接审理,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方面做出的判断可能就会出现偏差。“从法律适用角度讲,不一定每个个案都要院长、庭长亲临,但如果仅从一个案件来讲,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的质证认证,这方面法官的亲历性便很重要,这对于一个案件的办案质量来讲也是一种保证。”
易胜华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些案件,审判长就是当地法院的院长,据他介绍,从这些院长的庭审表现来看,这些院长们非常想去了解案件是怎么回事,很努力地在审理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对于法官的要求比较高,而这些院长们大多是从基层一步步干起来的,除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之外,还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大局观念。”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3年,最高法副院长曾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易胜华律师认为,以前,一些重大案件中,真正的有决定权的人,比如院里的领导或者审委会成员,要他们研究讨论结果,真正的承办法官却没有发言权,只有建议权,因为没有听庭审,他们可能并不了解案子的情况,只是片面听汇报,“这样怎么能得出正确结论呢,这不利于公正判决,可能就会出现冤假错案。”易胜华律师说。
在他看来,由院长来审的案子,从程序上、证据上比年轻法官掌控确实要好不少。此外,院长审案子还有一个好处是,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能更好地审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这些院长们可能会集中听取更多人的意见。他们承办一些案件,既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又能为总结审判经验积累基础资料,还可为其他法官起到示范作用。
观点
院长审案应当避免“形式主义”
根据公开资料可以发现,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回归到审判席。在案件的选择上,他们会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去选择案件,但并不会刻意去挑选案子。而目前法院的绩效考核与案件审理数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院长审案子基本上等于“白干”。
而对于院长办案是否会挤压其他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成长空间问题,易胜华律师表示,这种担心其实在任何行业都存在,案件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适合年轻人去决断,比如一个还没有结婚的年轻法官,让他去审理离婚案件,因为阅历不够,可能他并不能很好地理解案件。“让有司法经验的人来裁断是一种正常现象,国外的一些法官大都是阅历很丰富的,审判的经验毕竟需要一点点的积累。”
对于目前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院长参与庭审和各省相继出台相关规定的现象,易胜华律师认为,院长审案不能出现“一刀切”的现象,“不要搞指标化,因为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如果强制性的要求院长去审多少案子,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形式主义,虽然审判席上坐着的是院长,但其实做事的全是年轻人。”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线索提供/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