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梅:张菊花案件应由三方担责

23.05.2014  12:19

  21日下午,储户张菊花诉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银行无过失。除此之外,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张菊花负担。(5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件是六年前的事了,上诉六年结果还是原判,还要支付受理费七万多,张菊花也真是不容易。六年前张菊花在银行存入900万,半年后取钱的时候发现900万已经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取走,于是开始了她的上诉之路。

  法院判银行无过失并非没有道理,毕竟张菊花与取走她钱的何卫华算是私下交易,银行并不知情。但是笔者认为,银行并不是完全无过错的。至少银行犯了用人不当的过错,间接造成了张菊花的经济损失。在事情发生之后,银行所做的并不是负担起责任给出问题解决方案,而是开除何卫华,与其撇清关系。这与银行盈利组织的身份果然很符合。

  这个案件中最大的过错方是银行的营业部主任何卫华。他利用职务的便利,与张菊花签订协议,替张菊花保管存款。虽说过程中按照协议给了张菊花约定的利息,但是最后何卫华还是取走了张菊花的900万。由此引发了这场官司。事件发生之后,何卫华和张菊花本可以私下商量怎么解决此事,但是他没有,而是把事件上升到银行的责任,妄图让银行替他担责,难怪银行也要和他撇清关系了。

  张菊花看起来是受害者,但其实也不是完全受害。她要不是看上那多余的2分利息,会把自己的存款交给何卫华管理吗?说到底,张菊花本想“钱生钱”,没想却赔了夫人又折兵。事到如今,也怪不了别人,要不是自己贪钱能有现在的结果吗。此外,张菊花的警惕意识也是原因之一。试想,如果她的警惕意识能够再高一些,能够认真冷静地想想凭什么人家要多给你2分的利息,也许她就能发现问题了。到最后,也不至于弄成这样。

  虽说是张菊花和何卫华双方造成了这件事,但是处理结果仅仅是银行开除何卫华,那对张菊花来说未免也是太不公平。银行作为何卫华的前雇主,并且事件也是发生在银行,也需要为自己的用人不当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银行对何卫华的处理也是太轻,何不让他先还钱再走人。这样开除了何卫华,银行倒是把责任撇开了,却把一切都留给张菊花来承担。

  因为贪心,张菊花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不过既然法院判定张菊花和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意思就是何卫华借了张菊花的900万,张菊花也就可以起诉何卫华让他还钱了,不过张菊花能不能要回这900万还是未知数。

  总结说来,张菊花的案件主要责任应该是张菊花本人和何卫华的,但是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给予张菊花适当的补偿。这个案件,由三方共同担责,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了。张菊花的事例,也给了和她有一样想法的人一个警示。去银行办业务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凡事也都要多留个心眼,提高警惕,最后才能让自己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