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是否吸毒,不能藏着掖着

26.08.2015  18:55

  刘群林到底有没有吸毒?具体情况如何,当地纪检部门需要有个说法。而如果确实是“瘾君子”,刘群林是否存在类似此前“吸毒州长”、“吸毒市长”那样的贪腐史,无疑值得追问。

  继湖南省临湘市“吸毒市长”龚卫国被立案调查后,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群林也因为吸毒被免职,并调到了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24日,临湘市宣传部新闻中心乔姓主任证实了上述消息。

  在“吸毒市长”之后,同一城市竟然又再度出现“吸毒检察长”?如果刘群林确实是“吸毒检察长”,对其处分仅是“免职,调到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吗?

  一方面,依据相关党纪政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吸毒行为,“免职”并非事情的全部,如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层面,吸毒也是一种明显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毒法》,“对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更重要的是,依据以往的经验教训,从反腐败角度来看,重要岗位的官员吸毒,往往还可能进一步涉嫌其他更为严重的腐败滥权问题。就像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有文章指出的,“官员吸毒仅是堕落的开始,腐败往往紧随其后”,“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酬并不丰厚,已被毒品‘吃定’的官员为了支付高额消费,用权力谋利是获取毒资的捷径,罔顾法纪便成为铤而走险的选择”,“有的商人通过提供毒品和毒资,引诱官员染上毒瘾难以脱身,最后沦为任其摆布的‘傀儡’”。比如曾被称为“吸毒州长”的原云南省楚雄州州长杨红卫,与其吸毒史相伴随的就是一部“贪腐史”,不仅“同时嫖娼、包养情妇”,而且大肆受贿。

  这种背景下,刘群林到底有没有吸毒?具体情况如何,当地纪检部门需要有个说法,尤其是其作为司法人员,吸的是毒,毁的就是司法的公信。这事不能藏着掖着。而如果确实是“瘾君子”,刘群林是否存在类似此前“吸毒州长”、“吸毒市长”那样的贪腐史,无疑值得追问。仅靠现有的“免职,调到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处理,显然都是远远不够的。当然,如果他没有吸毒,也应该有个说法,这样才能有利于树立当地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