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检察院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提高逮捕质量
17.07.2014 20:00
本文来源: 人民网
近日,金溪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不捕决定,该院在审查该案中主动为其聘请法律援助,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了解嫌疑人家庭贫困,在案发后积极筹措,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家庭状况及被害人意见该院认为不具有逮捕必要,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发挥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上的积极作用,根据新刑诉法关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权利的规定,今年年初,金溪县检察院出台了建立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并将律师意见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中。
根据该院意见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分为四个步骤,即告知、听取、审查和反馈。侦监部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对已委托律师的,主动与律师联系听取意见,对规定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督促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听取意见阶段,律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及侦查活动违法等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意见,该院要求侦监部门制作笔录将意见进行详细记录,随后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证据和律师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和分析,作出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承办意见,并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采纳情况进行审核。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需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律师。
金溪县检察院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高逮捕质量。(吴志球)
供稿:金溪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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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14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