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发布

06.01.2014  2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共六章八十三条。

  《规定》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依据《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封存。(记者孙莹)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