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望城工矿区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刑罚执行案

19.04.2015  13:15
原标题:江西新余望城工矿区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刑罚执行案

宣告缓刑为何没有实际交付执行?5名罪犯漏管四年多,这事咋办?在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日前组织召开的案件交付执行协调会上,这些难题被逐个提出并破解。在该院的监督下,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对杨某等5名罪犯重新办理交付执行法律手续,并交付浙江省临海市司法局执行。

原来,杨某等5人是临海市桃渚镇人,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10年3月29日由望城工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0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然而,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告知杨某等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并接受监管,也没有把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临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

2014年下半年,杨某等5人拿着判决书来到临海市桃渚镇司法所,要求办理缓刑考验期满解除手续。司法所与当地派出所核查后发现,派出所并未收到刑罚执行文书,杨某等人也未到该市公安、司法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管。换句话说,杨某等人实际已漏管四年多。

随后,临海市司法局向渝水区法院提出5份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杨某等5名罪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送达检察院。

这起案件跨越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后,具有一定特殊性。到底应该怎样妥善处理?”望城工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协调会,请临海市检察院、司法局、渝水区法院参加,共同论证研究交付执行的法律程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等5名罪犯被漏管的期间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渝水区法院重新出具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从新出具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依旧为五年,杨某等人由临海市司法局进行监管。(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黄璜 刘禾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