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鼓励货币化安置

28.03.2015  13:13

  3月25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此举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同时,可以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

  办法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让利于民,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奖励比例的做法,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政府购买房源作为安置住房,鼓励“以购代建”。对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