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10.03.2015  19:15

为全面考核各地“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任务开展情况,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的意见》(赣发[2012]1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公开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客观评价各地“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情况。

(二)科学性原则。 根据各地和各年度不同情况,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以及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等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实效性原则。 综合考核各地“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森林城市创建工程、森林乡村创建工程、通道绿化提升工程、绿道建设工程、生态富民产业工程和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情况。

二、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政府(含各设区市所辖有“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同)。

三、考核内容

(一)《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的意见》中明确的“六大工程”实施情况。

(二)各地实施“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筹措资金等情况。

(三)各地推进“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在全省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予以加分;辖区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疫情或者破坏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扣分。

(四)列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取消评先资格。

四、评分方法

(一)县(市、区)评分方法。县(市、区)考核评分包括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两部分:基本项目150分(其中六大工程115分、保障措施35分),附加项目另行评分。

(二)设区市评分方法。设区市考核评分总分200分,包括县级综合评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评分和设区市保障措施评分三部分。

(三)具体评分标准由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办公室根据各年度的建设任务和要求另行制定。

五、考核方法

(一)县级自查。 每年9月,各县(市、区)对本年度“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照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复查。 由各设区市组织人员,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对所辖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情况进行复查汇总,加盖设区市政府公章报省政府。

(三)省级核查。 每年10月,由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办公室组织人员,依据设区市上报的复查汇总材料,对各地完成年度“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四)考评公示。 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情况,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意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奖惩措施

(一)根据设区市和各县(市、区)的考核综合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评定设区市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评定考核优秀县(市、区)20名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资金时予以倾斜。

(二)考核综合评分120分以下的市和100分以下的县(区)政府,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取消当年林业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调减国家和省级林业项目资金。

本办法自2013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