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值万金” 欠条上签担保要替人还40万元
08.01.2016 10:50
本文来源: 新闻门户
欠条上签名,得承担责任。1月7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在一张40万元的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欠款人到期未还款,原告邓某于是将被告张某诉诸法院。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某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
据了解,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邓某经张某介绍,承接张某的朋友袁某的公司某项目附属工程,并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1份,邓某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60万元汇入袁某指定的账户,并由袁某及其公司出具了收条。此后,因各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袁某归还了邓某20万元,剩下40万元袁某向邓某出具了欠条,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
被告张某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其在欠条中签名是受原告邓某胁迫所为,要求延期举证和开庭审理,法院予以准许,并要求被告张某就其辩称意见在庭审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袁某在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后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邓某保证金40万元,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张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归还欠款40万元,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辩称作为担保人是受原告邓某胁迫所为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某追偿。
法院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付蕾、张健、记者周再奔、实习生喻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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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2016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