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投资纠纷开庭 原告要求过亿违约金
庭审现场。杨清惠 摄
2009年12月,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签订了《武林外传电影版联合投资合同书》。2011年1月份开始,电影版《武林外传》在国内外上映。经历了前期的投资拍摄、后期的宣传上映,如今本应是投资方收获的时节,但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却将合作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影版《武林外传》,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合同签订后,其将自己拥有《武林外传》电影版权无偿提供,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制片成本的30%即510万元。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三亿元人民币,对方应向其支付近一亿元的收益。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对其要求不予理睬,并在合作期间存在多项违约情形。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对方没有推动中国电影行业的良性发展,而是基于其垄断性的行业地位,以种种恶劣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支付约一亿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中影制片分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其认为联盟影业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严重拖延付款,给影片的制作及发行造成严重困难。因此,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两千余万元损失。
庭审中,联盟影业指出2011年,《武林外传》电影趁贺岁档在国内外上映,当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联盟影业认为,依同期市场行情估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超过3亿元,尚不包括约1000万元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向联盟影业询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时,联盟影业表示由于电影的详细收益帐目他们不掌握,也无法查询,所以无法提供具体明确的数字。
中影称,电影《武林外传》票房获得成功,中影一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原告的起诉中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中影是影片的制片方,有权决定影片在制作和发行方面的所有事宜,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中影存在违约。此外,原告方在公共媒体和微博上,恶意宣传中影集团,种种被恶意歪曲的事实已经影响中影集团,希望原告停止此类行为。
法庭质证过程中,双方共提交了100余组证据。庭审从早晨9点钟开始,截止7日17点时,案件庭审仍未结束。(张雨 杨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