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11.02.2019  22:01

 

2019年1月23日,《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出台。出台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将有力的促进残疾人就业。该《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相比以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8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的方式原来是以代征的形式,而最新的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是征收残保金的主体。

二是征收残保金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由原来统一按照本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变成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今后每个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它的征收标准都不同,对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要计算征收标准,加大了征管难度。

三是残保金的使用更加多元化。 由原来政策规定的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修改为现行政策的六个方面(见《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