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编报“十三五”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25.12.2015  1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加快形成功能完善、网络健全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拟共同编制“十三五”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请各地及早谋划未来五年重点项目,现将编制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储备项目方案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

(二)方案性质。储备项目方案为需求方案,所列项目全部为储备项目。储备项目采取分年审核、滚动实施的方式,不作为“十三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承诺,未纳入储备项目方案的在安排年度投资时不予支持。储备项目方案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际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设施资源状况、所辖行政区划及有关政策因素、投资安排情况等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确定各省储备项目方案。

(三)实施要求。申报年度项目必须为预计当年能够开工项目。储备项目方案拟与规划文本同步发布,项目储备方案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储备项目方案的建设标准、补助标准等要求,暂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以正式印发规划要求为准。

二、编报内容

(一)支持范围。充分体现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要求,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十三五”每个县域有一个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目标,每县限报一个项目,该项目为康复或托养设施,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项目。

(二)补助标准。符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和补助标准,暂按以下标准和条件测算申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规模

(平方米)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元/平方米)

中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1

康复设施

4800—38300

1300

700

2

托养设施

800—10100

1200

600

3

综合服务设施

670—890

1200

600

三、编报原则

(一)科学确定建设规模。申报项目应遵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综合考虑残疾人数量、服务设施现状、可利用资源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应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储备项目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确定的单个具体项目为单位。

(二)坚持地方主体责任。储备项目方案建设任务以地方为主,中央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并大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统筹安排投资需求。要根据谋划、前期、开工准备、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和成熟度安排储备项目排序,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协调调度,分年度予以安排。年度实施项目必须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按照上述要求,共同遴选项目,审核提出“十三五”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请按附件格式填报,于1月5日前将“十三五”储备项目建议方案电子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和中国残联计财部,1月12日前报正式文件,2016年的储备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

联系人:

国家发改委社会司王谈凌,68502791,[email protected];张明,68501667

中国残联计财部许文静,66580217,[email protected];刘立军,66580019

附件:1. “十三五”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方案表

2.“十三五”期间康复设施建设申报表

3.“十三五”期间托养设施建设申报表

4.“十三五”期间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申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中国残联计财部

 

 

                2015年12月23日

“十三五”残疾人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