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提拔贪官岂能不用担责?

23.04.2015  12:54

  4月15日,由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一审宣判,刘贞坚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刘贞坚曾任县委书记的巨野县,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他被人称作“卖官书记”。(4月21日《检察日报》)

  刘贞坚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受贿多达850多万元钱,竟然能“带病省钱”,真是一个色子掷出七点——出人意料,人们不禁要问了,“带病提拔”他的官员到底是谁?难道不应该担责吗?其实,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有些贪官受贿作案时间长达二、三十年,竟然边贪边升。上梁不正下梁歪。既然已经查了“下梁”,为什么就不查一查“上梁”呢?党中央三申五令要求追究使用干部失察的责任,时至今日,有几个官员因此而受到追究呢?这真是让人无语,令人遗憾。

  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曾说过这么一番话:“……全中国,我这级别的,有一个不是贪官的吗?中国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吗?……”这话虽然荒谬,但是,在某一个地区却是实情。封建社会的官员做出了成绩,或者是干了坏事,提拔重用他们的上级官员就会跟着沾光或者跟着倒霉。如今,明明是大官提拔小了官,却要说成是集体行为,这是什么逻辑呢?在我看来,领导干部一旦提拔重用了贪官就应该受到“连坐”处理,最起码应该受到撤职查办。

  有资料表明,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官员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约佔2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一些地方竟然出现了“任命文件刚下达,上马干部已落马”的尴尬情况。这是因为纪委只管查处干部,提拔干部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最大的弊病。而提拔干部的组织部门又不了解干部是否违纪、违法,干部提拔完全由党委主要领导说了算。于是乎,贪官被“带病提拔”、“边腐边升”,这还值得大惊小怪吗?

  遏制“带病提拔”贪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用人制度改革,引入立体式的监督模式,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腐败脱离“密室”状态,暴露于“阳光”之下。谁培养了贪官,谁提拔了贪官,谁保护了贪官,必须担责。查处一个贪官,就一查到底,揪出提拔贪官的责任者,严惩不贷。这就需要遏制“一把手”肆无忌惮地“任性”提拔干部,改变“伯乐相马”式的干部任用制度,变成公开“赛马”式的选拔制度,便于群众监督,避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