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贪污受贿量刑必须细化
16.03.2015 13:20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今年提交了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他提出,贪污受贿五千元定罪起刑点不能变。(3月15日《北京青年报》)
这个建议无疑就是上鞋不用锥子——真(针)好!反腐败必须“零容忍”,贪污受贿五千元钱起刑标准坚决不能改变,这样有利于震慑贪官,减少犯罪。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断更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有害无利,是立法的大忌。
反腐立法绝对不能有“地区差”,必须“一刀切”。将刚性标准修改为弹性规定,并形成“地区差别”,这着实不是明智之举、科学之举,这是有悖法治精神的做法。贪污越多越合算,贪污越多惩罚却越轻。君请看,2011年12月,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原校长韩宝义贪污十五万元被判刑十年;同月,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四百七十二万余元被判刑十二年。这真是岂有此理,不可思议。
我们应该细化《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针对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进一步明确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现在查处的职务犯罪,贪贿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都是免于起诉,或执行缓刑,导致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我国现行《刑法》中缓刑、减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对腐败行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和警示效果。我认为,应该对腐败犯罪的假释、缓刑、减刑和免刑作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得假释、不得减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因此,与时俱进地修改《刑法》量刑标准正是反腐败立法的有力举措,有利国家,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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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2015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