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印:民企员工年休假阳光也该照得到
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未来更需加大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以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0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年休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职工的休假权利,它不仅可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缓解工作压力,调节情绪,而且“推进带薪休假的落实,有利于增加群众出行,使得旅游消费更合理释放,也有助于分散出行,缓解黄金周和小长假拥堵。”
然而,从条例开始执行,“落实难”的问题一直让职工的这一福利短斤缺两,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那么,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能否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破解“落实难”的问题,让年休假阳光照在民企员工的身上?笔者的观点是,未必。
从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应该说他们也有他们的难处。虽然也有企业的逐利性和职工的弱势地位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民营企业“微利”运营的结果。据2011年05月09日经济参考报,偏重税负几欲压垮中小企业,企业主被迫偷税漏税才得以维持;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难,周转资金的的短缺,逼着他们借高利贷;第三,人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些都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迫使他们不得不在降低成本上精打细算,如果允许职工带薪休假,就相当于养了“吃空饷”的。
另外,工人工作大都是流水作业,可谓“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休假,可能导致一台机器空转,让他们耗不起。
当然,年休假在一些民营企业落实不力,还有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虽然“不让休”剥夺了职工的休假权,职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敢休”也让职工伤不起,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的“后备军”,正在虎视眈眈,对你这个位置觊觎已久,休假可以,休假以后就别回来了,要求3倍工资可以,拿着工资走人。
当然,为了带薪休假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严格追究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固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执法也不能只管“直龟腰”,不顾民企的死活。依笔者观点,让年休假光辉普照,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民营企业赚的盆满钵满了,谁不执行“提头来见”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