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有补贴

13.11.2013  11:56

参加培训且一次性通过考核者补贴500-600元/人

  “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人才。在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40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40条”)中,从招才引智、人才培训、评定职称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民营小微企业可享贴息贷款

  “40条”提出,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且贷款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再扶持。

  市人保局表示,民营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用人单位成立30日内申办参保登记

  “40条”提出,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流程方面,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批文)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新增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本单位社保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科,申请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等原因减少人员的,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停保。

   多种形式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

  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符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中的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对属于战略型新兴产业但未纳入目录的紧缺职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也纳入补贴范畴。

  紧缺计划主要由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对示范基地无法承担的特殊工种培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培养机构承担。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或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养,培养按照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学时进行,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多种形式,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三级)。对已申请参加培训且一次性通过考核鉴定的,给予1500-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技能提升培训向一线员工倾斜

  我市将推进民营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凡具有我市户籍的本市劳动力并已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报名享受相应级别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重点向企业一线员工倾斜。

  其中,中级工技能培训:面向已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中级工职业资格培训。高级工技能培训:面向已取得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面向已取得高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培训重点工种为,机械类:车工、钳工、汽车维修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模具制造工;电工电子类:家电产品维修工、维修电工、电焊工;服务类:家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导游员。对已申请参加培训且一次性通过考核鉴定的,给予500-600元/人的培训补贴。

  (首席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