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不过关不得交付使用

31.10.2015  19:55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2月起施行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出台,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未公示施工许可证最高罚1万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

   承担终身责任

  《管理规定》提出,质量和安全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员、安全员脱岗最高罚1万元

  《管理规定》提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次处一万元罚款;其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次处五千元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不过关不得交付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需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