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今起(1月16日),《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楼盘不能乱打“绿色建筑”牌,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房地产项目,方可作为绿色建筑销售。
房产商未明示商品房能耗指标将受罚
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房地产项目方可作为绿色建筑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违反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至2%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积金购买绿色建筑 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办法》规定,建设、购买、运营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
此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以及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设使用高能耗材料最高罚50万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纪洪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