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岂能缺位(论法)
□立法的缺失,尤其是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会使民间借贷失去主要的担保信用支撑,而且会损害民间借贷本身
截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已经超过5万亿元以上。随着我国民间资金融通与借贷的蓬勃发展,担保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以签订财产权转让合同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十分盛行,已成为民间借贷中的惯常做法。据了解,这种担保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被广泛运用,被称之为让与担保。
在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让与担保已成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习惯做法之一,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让与担保却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担保法只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尽管在让与担保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缺失,这并没有阻碍让与担保在民间的普遍运用。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当借贷、担保出现争议时,诉讼就存在风险。在审判实践中,目前已出现不少同样是由于让与担保而引发的纠纷而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案例,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和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方式,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而担保制度的健全又对民间借贷发展有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我国担保制度不完善、手续繁琐,让与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方式也就孕育而生。此时,立法的缺失,尤其是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会限制,甚至扼杀正在蓬勃发展的让与担保,使民间借贷失去主要的担保信用支撑,而且会损害民间借贷本身。
现实正在倒逼改革和立法的修改完善,让与担保应当借鉴民间借贷堵不如疏的经验,积极将经济生活中的重大变化和最新发展体现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及司法裁判中,通过立法实现两个主要目的:利率合法、信用支撑。
因此,为了保障民间借贷有序发展、良性发展,立法机关应当及时跟进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发展与变化,从制度上确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担保法律体系,为民间担保信用的确立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司法机关对正当有序的民间交往应持审慎、尊重的态度,不可法槌一敲就简单地否定让与担保及其法律关系。
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从修改完善法律到颁布施行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为应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司法机关应积极研究并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发布统一裁判标准的指导案例,妥善解决好让与担保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司法统一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