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 年水利工程建设
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我省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4〕115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省级和市、县关系,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健全水利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领域
按照水利部部署,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等3个领域为201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
三、治理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以制度规范推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1.省水利厅治理重点
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制度,出台《江西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单位信用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赣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等制度。
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成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在赣信用等级登记。
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领域整治专项活动,重点打击水利建设市场使用虚假信息投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省水利厅派出工作组赴11个设区市进行现场抽查。
2.市、县两级水利(水务)局治理重点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在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水利项目建设招标资格审查、评标赋分的重要依据,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中得以体现。
开展水利建设领域整治专项活动,组织好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自查自纠。
(二)以强化监管保证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
1.省水利厅治理重点
组织全省水利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增强评标专家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强化职业操守。
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事后抽查活动。组织督察专家组赴11个设区市和6个省直管试点县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查阅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赋分等。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2.市、县两级水利(水务)局治理重点
开展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评标过程抽查活动,对重点治理领域的项目评标过程进行事后抽查。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个项目。
(三)按水利基建程序严格加强前期工作审批管理
1.省水利厅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项目审核审批程序不到位、前期工作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未批先建等问题。
2.市、县两级水利(水务局)治理重点
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精度、质量是否满足要求,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以强化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各环节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省水利厅治理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和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由工程实地质量巡查向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转变,加强对市、县两级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全省列入《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在建的工程项目,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省水利厅派出抽查组赴11个设区市和6个省直管试点县,采取听取书面情况汇报、检查施工现场、查阅工程资料、质量“飞检”等方式,对全省在建项目的20%进行抽查。
2. 市、县两级水利(水务)局治理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水安监字〔20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巡查检查。
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采集、上报工作。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检查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是否合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四制”。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强化标后监管。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漏洞,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竣工验收是否及时。
(五)以严格遵守财金纪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安全
1.省水利厅治理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2.市、县水利(水务)局治理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
3.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拨付超出合同约定账户和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存在未收取履约保函(保证金)、是否存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的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8月30日前,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开展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4年5月~10月,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重点领域和治理重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强化质量巡查、项目稽察和实地督导,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全面、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和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二)分级督查。2014年8月~11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重点和专项活动部署,开展分级督察。省水利厅分别组织督查(工作)组赴市、县和厅直有关单位就进行督查和抽查,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对所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督察和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督查方式和时间由督查单位根据自查自纠进展确定。
(三)整改总结。2014年11月~12月上旬,集中整改总结。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制度的长效性、可操作性。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于2014年11月25日将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落实水利建设监管责任作为做好大规模水利建设工作的重点,与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导,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将突出问题治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注重问题整改。对工程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绝不能因为赶进度、赶工期而忽略整改,绝不能有大事拖小、小事拖了的侥幸心理,绝不能在工程建设期留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时间要求,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