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并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赣水资源字〔2013〕9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06号令)的规定,现将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力发电厂等6个省管取水户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到有关市、县(详见附表)。同时,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下放部分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并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2013年9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明确规定了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并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了具体划分。各地要对照省政府第206号令的要求,对辖区内取水户进行认真清理,该上交的要上交,该下放的要下放,并做好取水许可证换发和监管衔接工作,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省管取水户下放给相关市、县管辖的名单见附表一。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权限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政府第206号令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即“谁发证,谁收费”。水资源费征收权限随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调整而调整。
三、调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限
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规定,贯彻简政放权精神,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限,原则上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但对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适度加强管理。省、市、县(市、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具体审查权限见附表二。
四、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规范取水许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除冶金、矿山、钢铁、火电(含生物质能)、造纸、化工、印染、皮革等行业外,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具体适用范围见附表三。
五、大力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1.省管取水户下放给相关市、县管辖的,请相关市县通知该取水户,并协助取水户于今年12月底前办理完换证手续。
2.在一个行政区内的取水,原则上一户只办一证,杜绝按取水口发证造成“一户多证”的不规范行为。但对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法人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应按“谁取水,谁办证”的原则进行办理。
3.加强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备案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及审查的水资源论证,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材料包括批复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报批稿等。
4.自2013年9月1日开始,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文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费新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做到应收尽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写,并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可组织3名以上专家(其中至少1名专家为专家库专家)、项目业主和《报告表》编制单位代表召开评审会,也可进行书面函审。评审专家对《报告表》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组长签名的专家正式评审意见(附在《报告表》内)。
6.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项目业主。
7.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调整、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限,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之前省厅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省水利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附表:1.省管取水户下放名录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限表
3.《江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表
江西省水利厅
2013年12月16日
附表1 省管取水户下放名录
序 号 | 取水户名称 | 取水标的 (万吨/年) | 工业、生活 取水量 (万吨/日) | 装机(万千瓦) | 发证机关 | |
1 | 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洪门水力发电厂 | 200000 | 4 | 抚州市水利局 | ||
2 | 江西三和电力有限公司廖坊水力发电厂 | 608000 | 4.95 | 抚州市水利局 | ||
3 | 泰和县明泰发电有限公司 | 45000 | 5.12 | 吉安市水利局 | ||
4 | 宁都县员布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 29000 | 0.25 | 宁都县水利局 | ||
5 | 分宜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 2.5 | 分宜县水务局 | |||
6 |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水力发电厂 | 281150 | 3.52 | 新余市水务局 |
序号 | 项目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 | 跨境河流、边界河流取水 | 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 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 | 无 |
2 | 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 | 日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 | 日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至10万立方米 | 日取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 |
3 | 蓄水工程 | 设计库容为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 设计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
4 | 水电站 | 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 | 引水式或混合式总装机500千瓦、坝后式或河床式水电站1000千瓦至6万千瓦 | 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河床式水电站、500千瓦以下的引水式或混合式水电站 |
5 | 火电厂(含生物质能发电厂) | 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 | 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下 | 无 |
6 | 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 | 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 | 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 | 无 |
7 | 地下水 | 日取水5000立方米或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 | 日取水300至5000立方米或年设计取水40至100万立方米 | 日取地下水(含排水)在300立方米以下 |
8 | 农业灌溉 | 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 | 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下 | 无 |
序号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1 | 蓄水工程 |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 |
2 | 水电站 | 装机容量为1000千瓦以下的坝后式或河床式水电站、500千瓦以下的引水式或混合式水电站 |
3 | 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 | 日取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含排水)在300立方米以下 |
4 | 其他取水 | 日取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含排水)在300立方米以下 |
备注:冶金、矿山、钢铁、火电(含生物质能)、造纸、化工、印染、皮革等行业,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能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