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水费欠费滞纳金比欠款多 自来水公司称正常

18.03.2015  13:51

叙永县城区自来水收费标准

算一算

3月11日,泸州市叙永县城映月半岛小区的李杨(化名),到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被收费员 告 知 欠 费3810 元。“啥子 水 费 这 么高?”李杨又于3月13日再次前往公司,决定 探 个 究 竟——原来,这笔欠费中含有1960元的“滞纳金”。

对于自来水公司的这一说法,李杨始终觉得“想不通”,本来打算当天结算,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他也没有交纳 这 笔 高 达3810 元 的 欠款。李杨说:“滞纳金所占的比例,都占到水费的一半了,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欠了一年水费 缴费发现账单达3810元

搬家之前,我才突然想起,差不多有一年多的水费没交!”30多岁的李杨平时工作繁忙,为了方便孩子读书,在叙永县城的映月半岛小区租了一套住房。搬家之前,李杨准备主动到自来水公司,把这笔欠款交了。就在结算费用时,高达3810元的账单却把他吓了一跳。

“2014年2月,我家水表显示的底数为99m3;2014年6月为605m3,2014年8月为882m3

,2014年10月至今,水表的度数一直是959m3

。接近4000元的水费怎么出来的让我头疼。”为搞清楚情况,李杨专门找水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一组数据,但始终不知道3810元的账单是怎么算出来的。

对此,工作人员给出了解释:“公司的查表有两种方式,一是看表计算,二是在无法看到表的情况下预估计算。”紧接着,该工作人员又在李杨的要求下,联系上了抄表员。“抄表员说,我家水表在2015年3月13日显示的数据为933m3

,并未达到公司登记的数据。”经过核实,李杨越来越觉得“自来水公司有问题”。

1960元滞纳金 水公司称是按规定计算

由于急着搬家,3月13日,李杨决定先弄清楚3810元欠款中高达1960元的“滞纳金”到底是怎么回事,同时也要搞明白这笔费用计算是否科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叙永县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客户在确定用水时,都会和自来水公司签订一份《供水合同书》,合同中规定了用水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公司规定应该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该工作人员解释称,李杨的滞纳金,他们是按规定收取的。

我们经常不在家,自来水公司的抄表员多数时间都是预估计算收费,如果按照预估的数据来收取滞纳金,肯定是不科学的。”李杨认为,即使自来水公司按规定收取,但计算滞纳金的参考数据还是存在问题的。为此,李杨并未同意交纳滞纳金,认为没弄清楚情况就交钱,自己岂不是亏大了?

公司回应:曾单独解释过相关规定

无论用户是什么身份,都不可能免费用水不交水费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嘛。”昨日下午,叙永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张德君,在接受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采访时称,对于李杨拖欠水费一事,公司已在3月13日单独为他作过解释,但目前双方仍处于僵持状态。

张德君称,李杨当时曾提出不少质疑,认为他们公司收取滞纳金的依据存在问题。“我们承认,在计算滞纳金时,参照的数据可能的确存在问题,公司为此还专门研究过处理方案。”张德君告诉记者,为促进问题的解决,他们曾向李杨表示可以先结清实际欠下的水费后,双方再协商解决滞纳金收取的问题。

对于客户提出的质疑,我们还专门拿出了相关的文件材料,一一为客户作了解释。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本来已决定不再收取滞纳金了。”张德君表示,李杨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清水费,若迟迟不结清水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收取滞纳金,不会再体量李杨的特殊情况。

国家修订:加收5‰的滞纳金规定已删

记者从叙永县精汇律师事务所获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在关于2004年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款总额

对于李杨的遭遇,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冯骏认为,此事从法律方面讲,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之间为消费合同关系,自来水公司收取滞纳金应该按照《供水合同书》的规定计算,但前提是该合同应由双方签字同意才是有效的。从道德方面讲,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欠款的总额或者比例过大,否则对用户是不公平的。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具体操作。此外,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该主动缴纳水费,避免产生滞纳金损害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