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03.08.2015 12:05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7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门设定了不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的处罚额度,最高可罚100万元,为现行最高标准的50倍。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工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90%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5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并在信封上注明“水资源条例”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03.08.2015 12:05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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