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法院宣判一起拒执案件

06.05.2016  20:38



宣判现场




被告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逮捕证


        江西法院网讯    “被告人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5月5号上午,永修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甘某某当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2014年初,申请执行人骆某受雇于甘某某,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工作期间骆某发生事故。同年10月,永修法院依法作出(2014)永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骆某赔偿款46755.2元。判决生效后,甘某某以没有财产为理由拒不执行。2015年1月,执行法官查询到银行有1.9万余元存款,遂冻结并扣划。3月,经查询发现其在另一家银行上新增存款1万余元,然而未及法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甘某某便转移财产。执行法官告知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敦促其尽快支付骆某赔偿款,甘某某不予理会。

        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年4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9月,甘某某向骆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与骆某达成执行和解。10月,甘某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有自首情节且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呈多发状态,不仅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权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永修法院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拒执罪,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应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