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一80后男子与女友吵架冲动之下纵火烧房被判刑

28.05.2014  23:36

恋爱不成纵火烧房被判刑。近日,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被告人江某在外滩一号夜总会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女),两个人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20日凌晨,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江某一时冲动扬言“要去买汽油,大家一起死”。

凌晨3时许,江某越想越恼火,便打的来到景德镇市老汽车站旁的加油站购买了20元汽油,并用矿泉水瓶装成5瓶。因为不便携带,江某遂扔掉2瓶,带着剩下的3瓶汽油来到被害人的公寓,走到门口,江某发短信给刘某叫其出来把话说清楚,刘某没有回复他,于是悲伤愤怒的江某开始实施纵火。

江某先拿一瓶汽油沿着窗户倒入室内,又将装着汽油的瓶子扔进屋里,然后将打火机点燃放在窗台上,江某还打开另一瓶汽油往自己头上倒了一些,称不想活了。此时,汽油被窗台上点燃的打火机点着,开始在屋内燃烧。看火势渐大,江某又开始害怕起来,于是用楼道里的消防栓将屋内火扑灭,又求助隔壁邻居,一起将屋内小卧室的火浇灭后,离开现场。案发当晚,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一时冲动犯罪,并且立刻悔过采取积极态度参与救火,控制住火情没造成严重后果,且赔偿了被害人刘某24000元损失,取得了谅解,遂判处以上刑期。(欧阳文君 熊云)

供稿: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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