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驾飙车为"较重失信" 考公务员、信贷均受限
原标题:江苏将醉驾飙车等列入“较重失信”3年内有案底
往后,开车人再出现闯红灯、超速、违停等违法行为,肯定不光是钱包受损失了。昨日,江苏省公安厅在官方网站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详细列举了车主、开车人的哪些交通违法行为算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旦出现并累计到何种程度,将受到省文明办、信用办、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动实施的惩戒。
据了解,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行为实施信用管理,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如果您对该办法有什么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23日前反馈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邮箱是 [email protected] 。
适用对象是在江苏住满一年的驾驶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尚在征求意见,对交通失信行为的认定、归集,联动惩戒如何实施,各部门将在《办法》修改完善并通过后,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目前,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行为实施信用管理,宿迁市正积极准备试点,全省的具体实施时间,将在最终发布的《办法》中确定。
《办法》拟规定,在江苏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都是该《办法》适用的对象。也就是说,无论是车主还是驾驶人,无论是外地牌照车还是江苏牌照车,无论是江苏常住人口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在江苏省内住满一年的,都要遵守该规定。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
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拟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供职单位将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记者了解到,过去10年,江苏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增加1.2倍、1.5倍,分别达到1725万辆、2023万人。考取驾照人数已占到江苏常住人口的近1/4,并且还以每年约100万人的速度增长。
失信行为拟分为3个层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6大类
年检周期内闯红灯等累计20起以上就算
《办法》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收到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接受处罚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一个年检周期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累计达20起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未挂车牌、遮挡号牌或酒驾等,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只要发生一次就算作失信行为,不管车主还是司机,交警现场抓获谁,就算到谁头上。而闯红灯、违停、超速、压线、违反禁令标志等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在一个年检周期内,若累计达20次,不管这些违法行为是车主本人的,还是借给别人开导致的,都算到车主头上。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11大类
醉驾、毒驾、飙车、伪造号牌等都算
《办法》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或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一个年检周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达3次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相对而言,醉驾、毒驾、飙车、伪造号牌等拟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常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同时,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3大类
肇事逃逸被判刑算“严重失信”
《办法》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或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一个年检周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达3次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上述三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三类就是针对屡教不改的“违章王”,这些驾驶人一个年检周期中有上百次违章,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失信将如何惩戒?
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算入较重失信行为
《办法》拟规定,省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综合平台对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进行告知、归集,并与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库对接,然后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说白了就是将驾驶人交通信用状况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一般失信行为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也应纳入后果更重层次的失信行为中,这里拟规定两种情形,一是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就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在一个年检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要算,以加大惩戒力度。各地出现的“违章王”就是一部分。
【公务员招录】省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公务员或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时,对近3年有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人,作为不予录用的重要依据。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近3年有较重、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客运聘用】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渣土运输等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对近3年有较重交通失信、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
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有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的,由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
【信贷】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人,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费】保险公司在对机动车辆保险时,对投保人和机动车有较重和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拟规定10月1日起施行,但那是初定时间,目前尚在征求意见,对交通失信行为的认定、归集,联动惩戒措施如何实施,各部门将在《办法》修改完善并通过后,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目前,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行为实施信用管理,宿迁正积极准备试点,全省的具体实施时间,将在最终发布的《办法》中确定。
有哪些救济措施?
一年内做交通志愿者满60小时可以“清零”
【申请核查】《办法》也设置了救济程序,其中拟规定,车主、开车人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受理,并在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经核查有误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
【非终身制】交通失信记录并非伴随终身。《办法》拟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为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为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
此外,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