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乱设排污口最高拟罚百万 是现行标准50倍
7月27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控制措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及监督,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等方面作了修改。其中,专门提出不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的处罚额度,最高可罚100万元,是现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最高处罚标准的50倍。
【三条红线】
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这也被称为水资源“三条红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三条红线”的控制措施作了具体明确。
就用水总量控制,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拟订设区的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拟定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控制】
单位超计划用水超用部分加价收费
“三条红线”之一的用水总量控制如何落实?征求意见稿作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90%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记者注意到,就超计划用水,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限期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对其超用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并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
【“三同时”制度】
节水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有偿转让节约的水资源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节水“三同时”制度提出了罚则: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工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
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将停批水功能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现问题处理机制,提出水功能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通报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管理责任】
主管部门玩忽职守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内容编制水资源规划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工业园区以及经济开发区等布局,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未依法拟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或不按照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水量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不进行监督检查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处罚措施】
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100万元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最高处罚额度,对比现行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翻了50倍,前者中提出的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而后者只有2万元。
什么行为可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 实习生陈文肖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