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
28.06.2016 23:28
本文来源: 政协新闻网
6月25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针对各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出台指导意见: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盖章等手续和材料;对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城镇个人住房登记申请,按规定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各地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批准等手续和材料,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对已办理登记,但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不动产相关资料,并免费补办登记。
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记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计算,也可以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或按各地既有做法执行。
建筑物超出出让宗地界址,购房人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应予受理。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宗地调整意见,同时查明超出界址原因。查明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不影响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此外,对个人住房房屋所有权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及出让金缴纳问题,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应尽早请示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意见。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文来源: 政协新闻网
28.06.201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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