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养老金并轨办法 设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

29.10.2015  22:32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29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近日江西省政府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办法,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明确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