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办法

14.12.2015  22:22

  为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8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省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各级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办法》中指出,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省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30%以下,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办法》中还特别要求,子基金投资于转化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且在江西注册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其他所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同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7类业务: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此外,《办法》中明确,省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省财政国库,纳入省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