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以案释法制度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日前,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结合执法司法活动及所办案件,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以案释法,包括了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意见》明确了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各项原则:结合办案实际,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选择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确定以案释法的时间、方式;同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办案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意见》提出,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例应是已经办结的案件。可重点选择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案件;有利于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意见》还要求,以案释法要充分应用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执法办案信息,进行以案释法;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建立普法案例库,并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普法部门要建立包括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宣讲队伍,选择执法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针对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以案释法,《意见》明确了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