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间受贿近1800万元 江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许润龙一审判死缓

01.10.2014  15:57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龚汉斌报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许润龙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许润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润龙自2004年5月任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以来,利用分管高速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1799万余元(其中80万元属于索贿)。许润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许润龙将收受的绝大部分钱物交给其妻子,用于购买房产和贵重物品、儿子出国留学以及家庭日常消费等,其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一审宣判,许润龙的受贿款尚有447万余元未能退缴。

  法院另外查明:许润龙在分管吉莲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明知借用资质参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标不符合规定,滥用职权,让借用资质的人违规通过资格预审,进而中标;在商讨针对某标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时,再次滥用职权,两度影响全面返工的处置方案,导致国家投资的吉莲高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宣判后,被告人许润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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