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赣府法办字〔2015〕1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政府规章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会审,是指拟制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在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规章草案进行集体评议审查。
第三条 规章草案会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章草案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
(二)规章草案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三)规章草案是否符合部门职能划分规定,职权和责任是否统一,是否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
(四)规章草案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规章草案设立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当;
(六)规章草案设计的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七)规章草案需要会审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规章草案会审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审核的业务处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省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并由该业务处承办规章草案会审会议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规章草案会审由省政府法制办邀请该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出规章草案会审提纲,于规章草案会审会议召开前7日送达参加规章草案会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条 参加规章草案会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规章草案认真组织研究,提出的意见应当合法、适当。
第七条 规章草案会审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章草案起草部门介绍起草情况;
(二)省政府法制办承办该规章草案的业务处负责人介绍有关审核修改的情况;
(三)参加规章草案会审人员发表意见;
(四)就会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和协商;
(五)主持人进行总结,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参加规章草案会审的人员在讨论协商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省政府法制办承办该规章草案的业务处应当做好会审记录工作。会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工作并形成书面会审记录。
第九条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在规章草案会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认真组织研究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协调。未能协调解决的,应当专题向省政府报告,提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规章草案会审记录应当作为规章制定的重要立法依据。省政府法制办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规章草案会审记录。
第十一条 规章草案会审记录应当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文本一并归档存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